朱某1诉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 医疗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01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顾华

罗勇

季建波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生存机会丧失如何评判的问题。"机会丧失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其获得更好结果的可能性被破坏或减少时,以此种不利益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提起的诉讼。英美法医疗侵权案件中"生存机会丧失之诉"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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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1)崇民初字第005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0100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1,女,汉族,1945年2月3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朱某2,系朱某1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南通市西寺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陆少林,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王某,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章某,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柯某,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永宏;代理审判员:余雪松;人民陪审员:朱美连。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华;代理审判员:罗勇、季建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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