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罗某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 雇主责任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汕尾市司法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民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良岸 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通过审理此案,对于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实践中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雇主应承担雇工受伤害的赔偿责任
关于受雇人因履行雇用合同遭受伤害的,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雇主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民初字第195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民终字第34号。
2.案由: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魏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汕尾市红海湾区。
诉讼代理人(二审):林某,男,27岁,汉族,住汕尾市城区。
被告(上诉人):罗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汕尾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卢某,男,34岁,汉族,汕尾市司法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少卢;审判员:胡良岸;代理审判员:黄志航。
二审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嘉涛;代理审判员:许少棠马丹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