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水狂诉罗鸿进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民终字第34号
- 案由: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魏水狂
- 被告:罗鸿进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3-06-19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变更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汕市区法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为:上诉人罗鸿进应赔偿被上诉人魏水狂因本工伤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838元,扣除上诉人先行垫付的1300元,尚应给付被上诉人653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