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郑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特情介入;特情引诱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汕尾法律援助处

广东汕尾公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永斌

周彦

曾观发

代理律师:

杨雪标

彭炳玉

法官解说
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公安机关在缉毒过程中,往往安排秘密力量,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实践中许多毒品案件在侦破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特情介入因素。
1.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形
特情介入有多种情...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杰。
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逮捕。
一、二审指定辩护人杨雪标,广东汕尾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彭炳玉,广东汕尾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海钦;审判员:李平、陈朝伟。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永斌;代理审判员:周彦、曾观发。
6.审结时间
(1)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4日。
(2)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