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鲘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诉海丰县人民政府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案 补发证行为;土地登记博;土地使用证;事实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海丰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海丰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文廷

郭智明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海丰政府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对该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1999年,海丰国土局依据第三人海丰高炮靶场的申请,对涉案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了登记注册,并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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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汕尾中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海丰县鲘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港尾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卢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廷,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海丰县红城大道西988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吴某1,海丰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海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智明,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军区海丰民兵高炮靶场(以下简称"海丰高炮靶场")。
法定代表人:谢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麦莉美;审判员:蔡伟恒、陈朝伟。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赋、;审判员:朱小华;代理审判员:刘德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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