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抢劫案 抢劫罪;主犯;从犯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彭朝城

余国清

许淑芬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吴某、李某均称自己是抢劫的从犯而不是主犯,因此,主要是认定上诉人是否是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个法定概念可以看出,从犯包括两类共同犯罪人:一、在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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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
抢劫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外号"钟锦",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乙成审判员:林安;代理审判员:张丽涛
二审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朝城;审判员:余国清、许淑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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