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挪用公款案 国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从事公务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汕尾市邮政局报刊发行局

汕尾市法律援助处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4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何凌云

林恒春

刘晓光

代理律师:

杨雪标

法官解说
1.劳务派遣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适格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并不局限于在国家机关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44号裁定书。
2.案由:挪用公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杰。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汕尾市邮政局报刊发行局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2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雪标,汕尾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仕忠;审判员:许淑芬、彭朝城。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凌云;代理审判员:林恒春、刘晓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