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衡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案 公证损害赔偿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三终字第7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贺丽纯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公证处赔偿当事人陈某财产损失,但一、二审法院在确定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上却有很大出入。我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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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0)官法民一初字第1003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三终字第726号。
2.案由: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
被告(被上诉人):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
第三人:陈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苏燕。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棱;审判员:王政;审判员:付立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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