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停车场备案登记案 停车场备案登记;行政许可;受案范围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34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丽霞

石桂云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在于:1、涉诉的停车场备案行为是否可诉;2、二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一个问题,关于停车场的备案行为是否可诉。严格意义的备案行为应该是一个不作任何权利义务设定的行为,行政机关仅仅将涉及备案的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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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34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撤销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原告:贾某。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丽霞,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桂云,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华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青,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立鹏;代理审判员:黄嫱;人民陪审员员:王政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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