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平谷工商分局

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

个旧市城建安装公司北京分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11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凌建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行政机关出于“便民、利民”的目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简化了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所需手续,但是却缩小了上位法确定的范围,能否作为合法性的依据?二是如何理解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审慎判断”的义务?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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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行初字第12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1185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个旧市城建安装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个旧市海特商场4楼。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以下简称平谷工商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路某,平谷工商分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个旧市城建安装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二环路38号。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桂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个旧市城建安装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建;人民陪审员:武剑辉、商凤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乔军刘井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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