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协作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复审决定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014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乔军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因此,认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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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01464号。
2.案由:不服商标复审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大湖协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60005库克县阿林顿高地东阿尔网琴路723号。
法定代表人:沃某,该公司全球营销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邢某,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梁某,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委员会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莹;代理审判员:乔军张靛卿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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