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贾某等六原告诉被告赵某、保某生命权案 雇佣活动;履行职务;授权范围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终字第380号
审理法官:

王政

付立红

宋光玉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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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案由:生命权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2。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3。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4。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5。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
被告(上诉人)赵某(曾用名: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吴某。
被告(被上诉人)保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许某。
审级:二审。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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