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贩卖毒品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三抗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时主要是依据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属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的犯罪情形,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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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禄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三抗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控辩双方
抗诉机关: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凌出庭支持抗诉。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农民。2000年4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2年1月29日减刑释放,2006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9月14 日被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与禄劝县看守所。
4、审级: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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