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诉游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本车人员、交强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三终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洪琳

宋光玉

董维娜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中 "本车人员"的理解。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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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三终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施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无业。
被告(上诉人):游某
委托代理人:张聪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周玉洁。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琳;审判员:宋光玉、董维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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