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兴茂商城诉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违约金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绍中经终字第2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虞彩琴 单位:
在本案中,被告已构成违约,事实清楚。处理本案的关键是法律的适用及违约金条款效力的确认。
本案合同订立于《合同法》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一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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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1999)虞经初字第1423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绍中经终字第252号。
2.案由: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虞市兴茂商城。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章守权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虞彩琴;审判员:陈明;代理审判员:朱智炜。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屠新贤;审判员:王六一;代理审判员:吴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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