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诉新昌县新龙制冷管件厂等借款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经初字第346号
- 案由:借款合同案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
- 被告:新昌县新龙制冷管件厂,浙江富锦针织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9-2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10元,由原告负担。
- 浙江李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中亿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经终字第401号
- 案由:承揽合同案
- 原告:浙江李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杭州中亿贸易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1-2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01)诸经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即被告杭州中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李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约定违约金16万元,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6910元,由被告杭州中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2)维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1)诸经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原告浙江李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亿贸易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25日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
(3)限双方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履行完毕。
(4)驳回被上诉人浙江李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910元,由上诉人杭州中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浙江李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10元,由上诉人杭州中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戴木金诉绍兴县丹绍捻线厂购销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绍中法经终字第153号
- 案由:购销合同案
- 原告:戴木金
- 被告:绍兴县丹绍捻线厂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4-2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上诉人绍兴县丹绍捻线厂支付上诉人戴木金人民币25 000元,在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付清。
一审诉讼费1 410元和二审诉讼费1 410元,由上诉人戴木金负担。
- 上虞市兴茂商城诉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违约金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绍中经终字第252号
- 案由: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案
- 原告:上虞市兴茂商城
- 被告: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06-0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省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 745元,减半收取10 37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 胡仲凯诉新昌县天华商厦买卖金利来票夹索赔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绍中法经终字第330号
- 案由:买卖金利来票夹索赔案
- 原告:胡仲凯
- 被告:新昌县天华商厦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12-1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