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54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纲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彩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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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刑初字第2306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5497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峥。
被告人:王某(化名王文明),男,1985年6月21出生,彝族,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未缴纳),200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彝族,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中专文化,无业。2010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晓明;人民陪审员:宋力华陈萍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芳;审判员:马惠兰;代理审判员:江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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