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袁某某1等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介入因素;因果关系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市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

成都市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少刑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何志红

郑红

祝颖哲

代理律师:

龚霞

李仑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袁某某1及其辩护人在上诉理由中均认为被害人死亡和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因此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害人自行跳河的行为作为先行的伤害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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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11)成华刑初字第85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少刑终字第32号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世强
被告人李某1(上诉人),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系被告人李某1之父。
一审指定辩护人龚霞,成都市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1(上诉人),曾用名袁恩,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阆中市。
法定代理人袁某某2,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系被告人袁某某1之父。
一审指定辩护人李仑,成都市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卿玲;人民陪审员:尹汉昌顾理宏。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志红;审判员:郑红;代理审判员:祝颖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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