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友谊华侨公司不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决定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成行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涛 单位:
金银及金银制品属于我国限制流通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司1990年1月12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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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4)锦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成行终字第11号。
2.案由:不服罚款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成都市友谊华侨公司。地址:成都市春熙路北段5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承业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先藻,四川省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承业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岳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炳元;审判员:陈瑞卿杨春秀。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孝忠;审判员:陈永红;代理审判员:郑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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