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不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企业登记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物资仓储配送中心

四川省思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5)锦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锐 单位:
本案的特点在于原告并不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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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5)锦行初字第7号。
2.案由:不服核准注销企业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72岁,汉族,住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吴某1,四川省物资仓储配送中心职工;汪倩四川省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男,41岁,汉族,住成都市。
原告:苏某,男,43岁,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代理人:汪倩四川省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被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仇某、张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炳元;审判员:杨春秀;代理审判员:魏要武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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