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东光低压锅炉厂安装维修队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工伤认定;受理申请;送达期限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行终字第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宇

张林

苏六一

王林国

余学民

胡小敏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结论的时限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行初字第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行终字第27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成都市东光低压锅炉厂安装维修队。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宇,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林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苏六一四川莘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委托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国,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余学民,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敏,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要武;代理审判员:史晓莎;人民陪审员赫亚丽。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建;审判员:雍卫红;代理审判员宣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