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道路行政处罚案 交通标志;表现设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

终审结果:
道路标志、标线设置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行终字第1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判要点是:交通标线可以与交通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只设置交通标线,未设置交通标志,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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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行终字第145号判决书。
2.案由:道路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要武;代理审判员:史晓莎;人民陪审员:吴宇斌。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慧;代理审判员:宣磊栾秀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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