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某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件 合理审慎;房屋登记;审查义务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行终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家弟

王丹伟

法官解说
本案中,涉及行政机关在行政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错误,是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与其他直接侵权人、刑事犯罪人责任划分方式,承担份额,承担方式等一系列关于行政机关国家赔偿责任适用的相关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确定被告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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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0)成华行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行终字第154号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益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李家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原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1,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何某2,该单位工作人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曾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丹伟,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戈军;人民陪审员:伍先华、李集轩。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慧;审判员:雍卫红栾秀芳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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