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诉被告成都市国土局高新国土分局、第三人高新区统征办土地管理行政纠纷一案 通知;甚至深处;可诉性;实际影响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行终字第1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惠

宣磊

栾秀芳

代理律师:

李箫

石波

唐尧

法官解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通知》的可诉性一直存在争议,但我们认为对《通知》审查不应拘泥于形式上的审查,还应从实质内容上来考量该行为是否可诉。至此,我们对该案的争论集中在这种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会直接改变公民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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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土地管理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余某。
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国土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A座8楼。
法定代表人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箫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石波,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统征办)。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教育科技孵化园中心6楼。
负责人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尧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李红涛;代理审判员:李燕;人民陪审员:杨远如。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惠;代理审判员:宣磊;代理审判员:栾秀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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