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郫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行终字第1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乾良 单位: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1.由于公安机关兼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开展刑事侦查,揭露和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职能,职能的双重性也决定其职责的双重性。因此,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了行政不作为和刑事不作为。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具有可诉性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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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05)成郫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行终字第180号。
2.案由: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38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学彬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郫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崔某、王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乾良;代理审判员:周玉兴席佳。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建;代理审判员:郑红李伟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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