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房屋行政登记案 放弃房屋权利;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唐荣龙

刘馨遥

王丹伟

法官解说
近年来,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日益增多,且许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令裁判者倍感困惑。这类案件往往行民交叉,民事主体个人财产权利的实现与行政主体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常常发生碰撞,且登记效率之实现与登记风险之规避往往此消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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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行初字第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51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唐荣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馨遥,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丹伟,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霍颖;人民陪审员:田林超、郭世远。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建;审判员:郑慧雍卫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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