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来号商场不服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裁决案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法行终字第2号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许胜利 单位:
本案属于拆迁安置裁决争议。处理好本案的关键在于:
1.准确确定案件的性质。成都市拆迁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028号拆迁裁决书,对成都市未来号商场、成都市芙蓉制鞋厂、成都市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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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成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法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拆迁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市未来号商场。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19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徐开春成都市成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温某,该商场副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戴良才四川省金融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地址:成都市孟家巷4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付某、李某,该处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成都市金芙蓉商场(原成都市金芙蓉制鞋厂)。
一审法定代表人:吴某,鞋厂厂长。
二审法定代表人:姜某,商场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罗南陈建寅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徐海张俊华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地址:成都市羊市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1,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练某,该委员会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时裕;代理审判员:郑红王孝忠。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胜利;审判员:黄源清张丽华;代理审判员:刘梦虎季书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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