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常州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常州市五星郊区建兴副食品商店

江苏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

网点公司

网点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法院(2003)常行终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琪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数量迅速增加。随之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也不断增多。城市建设类行政案件中绝大部分属于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城市拆迁工作中问题和矛盾不断暴露,拆迁行政案件已成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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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钟行初字第11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法院(2003)常行终字第54号。
2.案由:不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曹某,男,江苏省常州市五星郊区建兴副食品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陶某,曹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计坚江苏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华芳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点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1,网点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男,网点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晓文;审判员:高琪钱慧南。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碧野;代理审判员:施义段若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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