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等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无证驾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锦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有意见认为,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武公交字(2007)第25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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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07)武民二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邱某,女,194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被上诉人):钱某,女,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剑清江苏常州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宣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鳌峰东路9号。
负责人:荀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该支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某,该支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明锋。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红娥;审判员:段若鹏;代理审判员:刘海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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