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通江大道营业部等股票交易案 股票交易 职务行为 个人行为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终字第3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宗伟民

唐爱忠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对其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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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28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终字第392号判决书。
2.案由:股票交易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女,1961年5月16日生,汉族。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宗伟民,江苏协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通江大道营业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555号中天凤凰大厦。
负责人孟庆庭,该营业部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该公司总裁。
以上两被告一、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爱忠,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聂华刚。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红娥;代理审判员:钱锦;代理审判员:郑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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