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北海道拓殖银行深圳分行诉南油深圳商业服务公司支票托收纠纷案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深中法经字第1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庆祝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托收纠纷案,是我国开展对外贸易以来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此案,确立了我国法院处理票据托收纠纷案件的先例。
托收(Collection)是由卖方对买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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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深中法经字第197号。
2.案由:支票托收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日本北海道拓殖银行深圳分行。
法定代表人:小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余某,日本北海道拓殖银行深圳分行助理行长。
诉讼代理人:徐育康深圳市金融房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油深圳商业服务公司(原名深圳南油商业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卢永渝金永泉均为深圳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昌荣;审判员:罗树和;代理审判员:陈勇
6.审结时间:199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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