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等要求继承其父亲遗产被驳回诉讼请求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小学

文书字号: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五民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友学 单位:
1.本案是继承遗产纠纷,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确认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其所写结婚协议书无文某签名,实际只是单方的附条件赠与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书有关婚姻的内容没有法律意义,但曾将财产赠与被告文某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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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五民初字第18号。
2.案由:继承遗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曾某,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无职业,系被继承人曾某7之二女。
原告:曾某1,女,1956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原告:曾某2,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被继承人之三女。
原告:曾某3,女,1966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原告:曾某4,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被继承人之子。
原告:曾某5,女,1974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被继承人之五女。
被告:文某,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无职业。
被告:曾某6,男,1990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系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小学学生,系被告文某之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德梅;审判员:陈勇朱友学
6.审结时间:199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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