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客运公司案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五民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友学 单位:
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未依法定程序解除。理由是: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的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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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五民初字第8号。
2.案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男,47岁,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诉讼代理人:吴林洲,湖北天池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客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天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祖茂;审判员:向培林朱友学
6.审结时间: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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