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金坛市人民政府通告违法案
案由: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行终字第0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桂林 单位: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政府发布的“关于中(农)巴车线路牌有偿使用的通告”是否可诉问题;二是政府是否有权将公共客运交通的营运线路以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的问题。
首先,关于“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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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常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行终字第039号。
2.案由:认为通告违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金坛市人,农民,住金坛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虞某,女,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荆某,男,无业。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林南京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金坛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居某,男,金坛市运输管理处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彭燕敏江苏常州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碧野;代理审判员:段若鹏施义。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柱;审判员:周守才齐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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