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诉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江苏煤炭地质局要求撤销干部退休证案
案由:
行政行为种类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行再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印乐佳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江苏煤地局批准和颁发给戚某的干部退休证行为是否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越权行为;(2)江苏煤地局批准和颁发给戚某的干部退休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江苏煤地局认为自己有权颁发干部退休证,而戚某认...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3)天行初字第16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行终字第 5号。
再审裁定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常行再终字第2号。
2.案由:行政颁证行为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戚某,男,汉族,常州市人,原江苏省煤田地质机械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林健江苏常州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高峰江苏常州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江苏煤炭地质局(以下简称江苏煤地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青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少伟;审判员:王伟庆;人民陪审员:钱凤珍。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碧野;代理审判员:段若鹏施义。
再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延陵;审判员:魏雨文;代理审判员:蒋亚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