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陈某1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昌县律师事务所

文昌县文教供销社

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

海南省供销社

琼山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琼高法民上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敬荣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1984年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本案房屋买卖双方都明知该房的产权人是陈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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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琼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0)琼北法民一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琼高法民上字第7号。
2.案由:房屋买卖。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又名陈某2 T),男,73岁,汉族,原系海南省文昌县人,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
诉讼代理人:陈某3,男,41岁,汉族,海南省文昌县人,农民,住文昌县。
诉讼代理人:符树鑫文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1,男,70岁,汉族,海南省文昌县人,农民,住文昌县。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37岁,文昌县文教供销社职工,住该社宿舍(系陈某1女婿)。
第三人: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1,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某2,海南省供销社法律顾问,住该社宿舍。
诉讼代理人:王琼琚琼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琼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南安;代理审判员:林树平陈文和。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增愉;代理审判员:崔兰杨方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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