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诉海南南洋船务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南方海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

广州美年泰海事顾问公司

海南怡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雪林 单位:
本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在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了其独特性。
1.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程度对认定损害事实的影响。
在本案原告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南洋船务海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后,被告依约负有将船载货物安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口海事法院(1995)海商初字第087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终字第55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SINOPEC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符某,海南南方海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南洋船务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广州美年泰海事顾问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琳海南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载阳;代理审判员:王雪林骆志鹏。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兰;审判员:王志刚;代理审判员:皮修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