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林某不服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自留地的权属纠纷 复议中证据的提交时间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

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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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行终字第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吉红 单位: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没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自留地权属纠纷可否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处理。对该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黎某3及土地争议双方既没有与村民集体签订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也没有办理相应的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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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亚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行终字第79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复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现住三亚市
原告(上诉人):林某,现住三亚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定华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某1,现住三亚市。
被告(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新风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邓某,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顾问。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某,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韩某,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顾问。
第三人:黎某,现住三亚市。
第三人:黎某1,现住三亚市。
委托代理人:黎某,系黎某1的胞姐。
第三人:黎某2,现住三亚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锋;审判员:吉红陈积丰。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代理审判员:叶珊茹张孟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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