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海口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强制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环境保护局

海口市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环行终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海口市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是海口市现有两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一。据历年环境监测资料统计,永庄水库目前的饮用水质虽符合国家饮用水三类水质标准,但水质状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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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环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环行终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环保行政强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养鸡专业户,现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冀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海口市环境保护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洁;审判员:李玉民、潘娜。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永生;代理审判员:徐伟强、潘菲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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