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不服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劳动纪律;工伤认定;请假手续;上班途中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

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2)雨城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廖长平

徐光义

李玉民

代理律师:

陈波

代莉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2因未履行请假手续,其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伤害致死能否构成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在2010年5月21日,应当适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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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2)雨城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
原告王某。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1。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莉,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龚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系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四川省皓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始阳镇。
法定代表人肖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某,系第三人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长平;人民陪审员徐光义、李玉民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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