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孙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民再提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张雨

李进

姜国

代理律师:

周向荣

法官解说
该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达到何种程度赔偿义务人即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赔偿比例如何确定问题;二是因抗诉引起的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这两个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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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9)淮民一初字第1568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民再提字第4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郭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周向荣,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阴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淮阴支公司)。
负责人杨军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马力龙。
再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雨;审判员:李进、姜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3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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