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不服被告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工伤认定;举证责任;拒不举证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1)雨城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廖长平

汤玉

裴学林

代理律师:

郭凤林

刘瑾忆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工伤认定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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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1)雨城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原告:唐某。
原告:郑某。
原告:张某1。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凤林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大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系被告职员。
第三人:雅安华汇锂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东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瑾忆,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长平;审判员:汤玉;人民陪审员:裴学林。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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