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刑终字第0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詹同英 单位:
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动投案的认定。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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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02)大刑初字第67号
二审裁定书: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刑终字第022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俊芳、张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夏某,男,1967年10月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胡圩村电工。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65年7月5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日被大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辩护人:曹建平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榆林;审判员詹同英李侠军
二审法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主义;审判员李景田;代理审判员朱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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