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等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自动投案;没有逃离现场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刑初字第00056号
审理法官:

朱琨

朱诚

王坤

代理律师:

王忠道

孔军

曹军

法官解说
(一)关于段某自动投案问题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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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刑初字第00056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平艳。
被告人段某,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12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12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忠道,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3,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市潘集区,无业。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军,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周某2,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市田家庵区,个体经营户。2011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琨;审判员:朱诚;代理审判员王坤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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