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受贿案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副总工程师兼选煤厂

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

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刑终字第0003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朱琨

肖丽

朱诚

代理律师:

任文改

严高上

尹里奇

法官解说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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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0)田刑初字第0035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刑终字第00038号裁定书
(二)案由:受贿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靳明山。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原系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副总工程师兼选煤厂厂长。2010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任文改,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严高上,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尹里奇,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仕林;审判员:轩毅王兴。
二审法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琨;审判员:肖丽;代理审判员:朱诚。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2日(二审开庭,通知检察院查阅卷宗,检察机关阅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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