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诉淮安市淮阴区西宋集镇人民政府等一般人格权案 民事 雇佣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则浩律师事务所

西宋集镇人民政府

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

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1)淮徐民初字第0346号
审理法官:

刘明辉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被告孙某驾驶自有三轮车上下班的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范畴。2、能否认定原告卜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孙某自备农用三轮车作为运输工具在被告戈某承包的工地托运材料,与其他工人一起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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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字号: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1)淮徐民初字第0346号
2、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卜某,女,汉族,1961年11月7日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则浩江苏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1961年1月16日生,农民。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西宋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宋集街。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西宋集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告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楚州区北环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生。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吴某,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
被告戈某,男,汉族,1975年3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宗武,淮安市淮阴区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阮伟华,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审
5、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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