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小东。
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先后担任雅安市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肿瘤血液内科主任、肿瘤科主任、大内科副主任等职务,住雅安市雨城区。2011年8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全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昌郁,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王卫,人民陪审员:肖国慧、谢尔兴。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雅安市人民医院内科主任兼肿瘤、血液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医疗器械销售员和药品销售员给予现金共计58000元,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请依法惩处。
(三)事实和证据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雅安市人民医院内科主任兼肿瘤、血液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医疗器械销售员和药品销售员给予现金共计58000元。
1、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在雅安市人民医院采购放疗设备"直线加速器"及配套设备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片区销售代表刘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0000元。
2、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收受向雅安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的魏某春给予的现金共计28000元。
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谈话过程中主动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为检举他人犯罪提供线索,并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8月29日退出赃款113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记录、组织部干部履历表、雅安市人民医院任免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系国家事业单位的干部,任科室负责人。
2、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缴纳赃款113800元。
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
4、销售合同、放疗设备合同、设备采购及付款情况,证实雅安市医院有购买医疗器械、药品的事实。
5、证人医疗器械销售员刘某、药品销售员魏某春、肿瘤科李某康、贾某超、李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有收受现金的事实。
6、被告人王某的供诉,对收受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雅安市人民医院内科主任兼肿瘤、血液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辩解,因为雅安市人民医院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被告人担任大内科、肿瘤科主任的职务,其职责包括行政管理、对科室需要购买的医疗设备写成参数交给设备科购买、指导科室医务人员用药等职责;本案中,被告人参与购买"直线加速器"及配套设备和药品的行为,不是行使医生的职责,而是执行的医院安排的公务活动,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财,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为检举他人犯罪提供线索,并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缴纳罚没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人民法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二)项、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58000元,上缴国库。
(六)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处罚。
辩护人认为,与行贿人发生销售关系的是医院设备科。对设备科的采购行为,作为内科主任 无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制约设备科的采购对象。 被告人当时虽然担任雅安市人民医院内科主任兼肿瘤、血液科主任,但其仍然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被告人不是专门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而是医院内部聘任的科室主任,如果不再担任科室主任一职,就是普通医生,没有行政级别和待遇,故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定罪量刑。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辩解,因为雅安市人民医院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被告人担任大内科、肿瘤科主任的职务,其职责包括行政管理、对科室需要购买的医疗设备写成参数交给设备科购买、指导科室医务人员用药等职责;本案中,被告人参与购买"直线加速器"及配套设备和药品的行为,不是行使医生的职责,而是执行的医院安排的公务活动,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财,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不能成立,
(田山)
【裁判要旨】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