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四川雅安中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案 排除妨害;诉讼请求;适格被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雅民终字第309号
代理律师:

费文华

法官解说
衡平司法,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规定相冲突或者适用于个案明显不恰当时,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针对立法空白、法律滞后严重的特定民事审判领域,借助一定的司法技巧灵活司法过程,在国家法律与社会效果之间尽量寻求公平解决纠纷之平衡点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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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0)雨城民初字第97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雅民终字第309号。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费文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雅安中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四川省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志霞,四川省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张曦李垚,人民陪审员:肖国慧。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秦华、徐剑、刘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9日(2011年1月19日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9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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