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诉包某追偿权案 民事 追偿权 和解协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民终字第0841号
审理法官:

孙晓明

蒋同宝

庞海涛

代理律师:

陈鸿

法官解说
1、对追偿权行使过程中权利人放弃的适用条件
追偿之诉也被称为是责任分担之诉,通常发生在共同侵权行为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当原来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赔偿关系消灭以后,又产生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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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1)淮渔民初字第038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民终字第0841号。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安某,曾用名安某1,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生,驾驶员,住淮安市淮阴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袁某,男,汉族,1983年8月14日生,自由职业,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鸿,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包某,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生,驾驶员,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生,干部,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正军;代理审判员:李伟;人民陪审员:王永林。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晓明、审判员:蒋同宝;代理审判员:庞海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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