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克航运有限公司诉福州昌雄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留置权条款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6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俊强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因航次租船合同一般订有仲裁条款,为此,在海事审判实践中鲜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本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留置权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滞期费的计算等问题。鉴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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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2003)厦海法商初字第11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687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艾克航运有限公司(ECO SHIPPING Ltd.,以下简称“艾克公司”),住所地利比里亚莫诺维亚不偌德大街80号(80 Broad Street,Monrovia,Liberia)。
法定代表人:詹姆某(James J.Murray),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赵淑洲、李荣存,中国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州昌雄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雄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州市五四路243号银河花园大酒店十七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远洋集团”),住所地中国福州市圣庙路19号5—6层。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华洋水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洋集团”),住所地中国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华闽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住所地中国杭州市庆春路11号凯旋门商业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大连长海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住所地中国大连市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营口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公司”),住所地中国营口市西市区鱼市场里1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汪杰、张昆凯,中国福建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兴玉;审判员:许俊强;代理审判员:邹兴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光荣;审判员:薛琦;代理审判员:张胜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04年8月17日。
二审结案时间:20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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